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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有哪些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第十六条,常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以下一些方式。

(1)自行投资实施转化

指科技成果的所有者(或持有者,下同)自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。研发实力雄厚的企业常通过该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,由研发部门研发相关成果后,进行生产销售,获得市场回报。北理工等关键领域特色高校,具有相关部门批准的装备生产资质,也通过该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,直接生产核心部件,应用于国家重点工程。

(2)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

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成果受让人,由受让人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。双方一般通过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来实施,交易标的是科技成果中的知识产权,既可以包括专利权、专利申请权、软件著作权等,也可以是技术秘密等形式。

科技成果转让后,转让方获得转让费,不再是科技成果的所有人;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,并成为科技成果的新的所有人。

转让协议一般要将拟转让成果的内容、范围界定清楚,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先进行约定。转让价格往往是双方谈判的焦点,而价格的确定及其支付方式,与拟转让科技成果的技术先进性、成熟度、市场预测、经济效益前景、收益周期长短、投资风险大小等密切相关,交易各方一般要对拟交易的成果进行分析评估,并达成共识。

(3)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

指通过订立许可合同,科技成果所有人向被许可人授予科技成果的使用权,被许可人从而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的权利(否则如擅自实施,则非法侵犯了科技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)。与转让科技成果相比较,许可科技成果后,科技成果的所有人没有发生变化。

具体而言,许可又分为普通许可、独占许可、排他许可、从属许可等多种方式,将在下文阐释。根据实际情况,科技成果许可费有多种支付方式。其中,“入门费+提成费”是常见的支付方式,而提成又可以分为产值提成、利润提成等方式。

(4)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,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

即科技成果所有人与相关单位订立合作协议,发挥各自的优势,共同转化科技成果,并明确双方合作的责权利机制。常见的做法是,由高校院所提供具有较高技术先进性但成熟度不足的早期科技成果,并充分发挥科研、人才优势,负责持续研发,由企业发挥资金、市场优势,负责提供中试熟化、生产线、实验场地等条件,围绕目标客户需求,开展后续试验、产品试制与定型、工艺开发,负责市场推广。

(5)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,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

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,由入股的企业实施转化,科技成果的所有人成为企业股东,承担相关风险,获得转化收益。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完成实缴后,入股的企业变更为科技成果的新的所有人。科技成果作价投资,既可以是与相关合作方新组建企业(合作方等投入现金),也可以是投资到原本存在的企业。

与上述第(4)种转化方式相比较而言,科技成果转化所有人直接成为企业股东,获得企业股东的各项权益,并以股东身份分享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后续收益。对于高校院所取得的取得重大技术突破、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重点科技成果,通过作价投资方式与合作单位、社会资本等结合实施转化,能够为科技成果所有人持续获得未来长远的市场收益提供保障。

近年来,北京理工大学探索的学科性公司科技成果转化模式,其特征是“学科技术入股+股权奖励+教师现金入股”,本质上也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一种特殊方式。

(6)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

本质上而言,科技成果转化并没有固定的方式和途径,既可以是上述方式的组合,也可以是其它符合实际需要的任何方式。

此外,上述所列的各种方式只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,即使履行上述方式(例如签订了转让合同、许可合同、实施了作价入股等),也不意味着科技成果就实现了转化。科技成果最终是否成功实现了转化,应以该项成果是否最终“形成了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产品,发展新产业”为根本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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